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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清算

破产清算的工作,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1、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;

  2、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;

  3、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;

  4、对破产企业投资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;

  5、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;

  6、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;

  7、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,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;

  8、负责抵销权、别除权内容的审核;

  9、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。

  破产清算律师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,还承担以下工作:

  1、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;

  2、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;

  3、负责与法院联络,向法院报告工作;

  4、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、参加谈判、出席会议、代理诉讼等活动;

  5、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;

  6、掌管清算组公章;

  7、审批破产清算支出;

  8、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;

  9、主持清算会议,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。

 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:

  (一)接管破产企业。包括对破产企业人、财物各方面的管理,接管破产企业印章、财务帐册和凭证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。

  (二)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、清理、估价、处理和分配。

  (三)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。

  (四)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。

  (五)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,出具审计报告。

  (六)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,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。

  (七)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,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。

  (八)根据需要,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。

  (九)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。

  (十)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,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。

  (十一)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,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。

  (十二)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,其进行的1、隐匿、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;2、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;3、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;4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;5、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,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。

  (十三)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,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。

  (十四)破产程序终结后,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  (十五)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。